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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委员会运营规则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 202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拥抱数字经济的到来,加快推进中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委员会,英文简称:CIDC,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等从事数据中心专业服务领域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全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化战略,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和广泛落地应用,从社会团体层面推动产业数字化。同时在新基建政策指引下,推动数字产业需求增长,整合行业资源,根据需要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技术团体标准,提升数据中心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加强与信息科技领域内的院所、企业、专家合作,解决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维护企业经营中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上级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组织编制数据中心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行业白皮书等;

    (四)组织编制数据中心行业技术团体标准并推广实施;

    (五)接受委托对数据中心专业生产、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与相关考试的组织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为政府、行业用户、数据中心、运营商、基础设施设备商及投资商等搭建产业生态服务平台,提供基于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的平台服务;

    (八)负责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网站、官方微信、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协助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调研活动,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对举办的私享会、沙龙会、研讨会、论坛会、研修班、培训班、出国考察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

    (十二)开展港澳台及国际交流活动;

    (十三)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及上级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四)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理事、技术专家和运营专家;单位会员为从事数据中心产业链的生产企业、非生产企业和咨询机构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理事单位企业资产规模在 5 亿元以上,专家委员单位资产规模在 1亿元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申请表以邮件形式发送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需2/3人表决通过后,方可具备入会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聘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本团体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的权力;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数据中心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六)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和修改相关费用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理事长批准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中国IDC圈。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会议须有2/3以上秘书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秘书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秘书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本团体重要文件,推荐和提名本团体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技术专家和运营专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团体各项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现阶段免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本团体开展技术咨询、出版书刊等可收取合理服务费用,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运营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运营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运营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挂靠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运营规则由秘书处起草,经理事会审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运营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运营规则自理事长签批之后起生效。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委员会

    2021年12月